公益七则

和一个吉大的学生朋友聊起公益,引发了一些对公益的思考。记录如下:

  1. 公益要对别人有帮助,但别人对公益并无义务。所以勿以公益为名强求别人加入。
  2. 公益很难做,但这和社会的人情冷暖无关,只和组织者的能力和毅力有关。
  3. 网站只要盈利之前,都可以叫做“公益”,这是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,不是以个人意愿决定的
  4. 不想盈利不代表公益,结果不盈利也不一定是公益,更可能是商业失败。
  5. 公益是非商业的,但公益可以盈利,只是不以盈利为根本目的。而公益的盈利也是为了更好的返回公益本身。比如学校、医院显然必须是公益性的,而它们的盈利也必须返回给教育和医疗事业。
  6. 既然公益可以盈利,而公益参与者也要有物质回报,那么,公益的最低标准是——公益>私益。
  7. 举个例子。大学生去敬老院慰问,不一定是公益的。因为大学生可能因此入党、入学生会了,而教师可能因此达到政绩、晋级等目的,因此如果不坚持,社会效益不及私人利益,就算不上公益,而是公益的概念被利用了。

浮皮潦草,有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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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Responses to “公益七则”

  1. wangxu Says:

    总结的很好。“勿以公益为名强求别人加入”无疑是对的;但并非因为“别人对公益并无义务”,这句话似乎要区分具体语境而言,比如一个人作为【公民】的个体责任……

  2. citywill Says:

    @wangxu 公民对于公益的责任我没有想过……但考虑到公民对个别公益事件有自己的判断,所以当公益发起者宣传的时候,公民可以选择接受和拒绝。

  3. 沙渺 Says:

    我也讨厌思想和言论上的“绑架行为”。强求别人“抛家舍业”接受自己的价值观与看法,这样的人即使是装模作样的做公益,也确实是小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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